有鑑於我下禮拜要去參加股東會 所以把股東會 運作 開會程序貼出來



壹、(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等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貳、(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參、(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肆、(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 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伍、(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陸、(議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柒、(股東發言)

出 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 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法人股 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捌、(表決股數之計算、廻避制度)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玖、(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拾、(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 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決議方法,經主席徵詢股東意 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拾壹、(對外公告)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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